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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皖备案流程变动的事项通知

关于进皖备案流程变动的事项通知

办理《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经工程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登记表》;
  2、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件具审人核验签字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委托进皖行政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经市级核验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信用登记手册按照每企业不重复领取的原则进行发放,并按发放日起设定一年有效期。有效期满前30天需经由备案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延期换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信用登记手册作废。
  对进皖企业日常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已在工程所在地备案并领取信用登记手册的进皖企业,享有当地建设工程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视同仁,纳入本地区管理范围。
  取得信用登记手册的进皖企业需要到备案登记地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开展活动时,由备案登记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介,并出示有省厅核发的《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工程投标时无需再提供进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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